1、计算公 式如下:固定资产净残值 =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以 收回的残余价值-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预计净残 值率=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100%2、题中3%具体计算方法: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1)固定资产折旧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时(个别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2)固定资产折旧按分类折旧计提折旧率时(分类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该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残值是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简称。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收回的一些残余材料的价值。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一般要预计固定资产残值。按照我国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残值减去清理 费用后的余额) 比例,应在原值3%~5%的 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财政备案。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和年折旧率。扩展资料:一般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我国现行财务制度,根据重要性会计原则,公司通常只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资料,列为固定资产:第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凡不符合上述标准和条件的劳动资料,都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而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与核算。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净残值率
1、按你给的条件,你单位空 调的 净残值应为125元(2500*0.05),年折旧额应为475元[(2500-125)/5],应 到2008年3月提足折旧。
2、另一固定资产:
如果是按五年提折旧,每个月的折旧率应为1.67%(1/60个月),不知道1.62%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请按上例重新计算一下月折旧额,按正确的提取。提完为止。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是税法规定的,因为提取折旧就要减少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所以税法规定了在计算每期提取的折旧以前,要先扣除一个残值率。
3%是错误的。内资企业的残值率为5%,外资企业的残值率为10%。
计算残值率在先,计算每月应提取折旧额在后。
如果你们的残值率低于5%,就等于多提了折旧,审计时你们还要调整。
扩展资料:
旧的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
1、内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税法对固定资产计残值问题,未做明确规定,基本从会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所以,目前新企业所得税中未直接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需要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一般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时(个别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固定资产折旧按分类折旧计提折旧率时(分类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该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100%
采用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简单,但准确性不如个别折旧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净残值率
1.计算公式如下:固定资 产净残值=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以收回的 残余价值-预计清理费用后 的余额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100%2.题中3%具体计算方法: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1)固定资产折旧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时(个别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2)固定资产折旧按分类折旧计提折旧率时(分类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该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扩展资料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残余的价值减去应支付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属于固定资产的不转移价值,不应计入成本、费用中去,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采取预估的方法,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到固定资产报废时直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在3%~5%之间。固定资产残值率基本规定1、内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2、外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摊销年限限制如下: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3)生产经营用的工具、器具、家具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4)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5)电子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净残值率
1、按你给的条件,你单位空 调的净残值应 为125元(2500*0.05),年折旧额应为 475元[(2500-125)/5],应到2008年3月提足折旧。请分析一 下计算结果不一样的原因,从明年开始按正确的月折旧额提取,提完为止。2、另一固定资产:如果是按五年提折旧,每个月的折旧率应为1.67%(1/60个月),不知道1.62%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请按上例重新计算一下月折旧额,按正确的提取。提完为止。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是税法规定的,因为提取折旧就要减少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所以税法规定了在计算每期提取的折旧以前,要先扣除一个残值率。内资企业的残值率为5%,外资企业的残值率为10%。计算残值率在先,计算每月应提取折旧额在后。如果你们的残值率低于5%,就等于多提了折旧,审计时你们还要调整。
按规定,打印机的 残值率 5% ,折旧年限3年,但不规定使用寿命。若纯粹按会计法、税法规定,是不 能按你的算法算的。正确的方法是:1、计算出残值=2150*5%=107.5元2、计算出每期(月)应折旧额=(2150-107.5)/36=56.736111111111(由于四舍五入的影响,前22个月折旧56.74 ,后14个月折56.73)
税法现在没有规定的固定 资产残值率,只要 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 计净残 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问题补充:残值率一定要5%吗?我可以这样算吗?每月折旧=58元,残值=2150-3*12*58=62元(这样算残值率约2.88%)残值率不一定要5%的。不可以这样算的:每月折旧=58元,残值=2150-3*12*58=62元(这样算残值率约2.88%)。这样算出来的残值就会不统一,不符合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的规定。
会计上是靠管理层判断的,没有具体规定的(参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税务上:
内资企业统一为5%(文件号忘记了),外资企业不低于10%(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两税合一后,新税法没有规定比例,据悉,新的实施细则讨论稿也未提及固定的比例,只是讲“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这个没有固定的标准,无论是新会计准则还新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了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这个这里需要企业运用职业判断来自己合理确定。不论比例是多少合理性是前提,比如你说的电脑为18%,那可以来想象一下,一台电脑购入价5000元,按这个残值率计算残值为900元,那你想想在几年以后处置这电脑可以卖到900元吗?我想不大可能,所以能卖多少钱合适那基本上就是残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每个企业可以根据 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
但是年底纳税申报时,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就是说如果企业自定的折旧年限、残值率与税法规定不同,年底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律为5%。
会计规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用途、期限以及其它各种情况确定。
一般在3-5%,也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像有的设备就没有残值,都是叫预计净残值
无论会计准则还是所得税法,都对固定资产残值作出比较宽松的规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①关于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企业会计准则4号—— 固定资产》有如下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②实务中残值率一般按不高于5%确定,但是没有文件具体规定,之前有国税发的文件要求不高于5%,但是此文件已经作废。
③《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企业在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合理确定残值率。
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作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合理性,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同一种类型设备放在一起折旧可以的,没有硬性规定,只要您核算准确无误就行。
不是“一般掌握5%”或者“在原价的5%以内”
是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另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不是“一般掌握5%”或者“在原价的5%以内”
是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国家税务总局
1、所谓残值,指的是估计该固定资产报废时可以收回的价值,即废料变价收入。
2、残值率现在已经没有硬性规定了,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要求企业自行合理估计,实务中常见的是在3%-10%之间,设置为5%的企业比较常见。
不一定,要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的情况定.
新的税法规定,残值率在5%以内由企业自行决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特点: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 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及所得税法(内、外)等有相关规定:内资企业一般净残值率为5%,外资企业为10%
但新的准则和税法出台后没有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十四条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供参考。
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其折旧年限也不同,折旧年限有5年的,也有70年的,是固定资产情况而定。残值率在0和5%之间,也是固定资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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